发布时间:2015-05-11 17:24:53 来源:裕泰会计 点击数:次
一、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电子文档、纸质);
2、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原件及复印件);
3、公司章程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及复
印件);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信息
管理系统等清单(原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
7、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电子文档、纸质);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委托他人办理的,另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书及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
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办理机关
1、在县(市)、区工商行政部门工商注册或签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劳务派遣申请单位,由其相应的县(市)、区人社局办理;
2、在市工商行政部门工商注册或签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劳务派遣申请单位,由市人社局办理。
3、在宁波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以及杭州湾新区工商注册或签发《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劳务派遣申请单位,经所在区人社部门备案并签署意见后,暂由市人社局办理《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