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4-24 16:25:36 来源: 点击数:次
增值税是价外税,一笔业务不仅仅只涉及能抵扣多少进项税的问题,还要考虑原材料的采购成本问题,很简单,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分别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金额相等的原材料,最后的成本是不一样的,这就导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愿意接受小规模纳税人的请当地税务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原因。现举例说明: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分别从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一小规模纳税人同样购进原材料15万元,这里不谈能抵扣税金,就单独计算原材料的采购成本。
1、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那里购进原材料,由于对方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15万元的原材料的金额(记入原材料科目帐户的金额)是:150000/(1+17%)=128205.13元;
2、同样从小规模纳税人购买15万元的原材料,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不能提供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提供税务部门代开的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抵扣3%的税金,那么15万元的原材料在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记入原材料成本的金额是:150000/(1+3%)=145631.07元,很明显,总价15万元的原材料从不同的纳税人那里购进,原材料的采购成本相隔17425.94元,也就是说,在不考虑能抵扣多少进项税额的情况下,仅原材料采购成本,从一般纳税人购进原材料,成本节约17245.94元;
3、如果考虑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能提供17%的专用发票,能抵扣进项税额128205.13×17%=21794.87元,而从小规模纳税人那购进原材料,只能抵扣进项税额145631.07元×3%=4368.93元,也就是说,少抵扣进项税额21794.87-4368.93=17425.94元,也就是说,要多缴增值税17425.94元。